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伟芝、王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芝,王洪梅,李盼,姜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945号申请人:郑伟芝,女,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王洪梅,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李盼,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姜海平,男,成年,汉族,住昌邑市。申请人郑伟芝与被申请人王洪梅、李盼、姜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