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丁某某、马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丁某某,马某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974号之一原告:贾某某,男,汉族,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无极县。被告:丁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住无极县。被告:马某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无极县。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丁某某、马某某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学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广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