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柳方全与牡丹江市龙华硅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辉鹏实业化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方全,牡丹江市龙华硅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辉鹏实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42号申请执行人:柳方全,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龙华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大庆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辉鹏实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大庆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英辉,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柳方全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龙华硅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辉鹏实业化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945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牡丹江市辉鹏实业化工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龙华硅业有限公司共同给付申请人柳方全各种费用6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龙华硅业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辉鹏实业化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国华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人民陪审员 牛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