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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德成与龙华、廖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成,龙华,廖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935号原告:梁德成,男,1947年11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文(原告女婿),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龙华,男,1991年6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廖忠友,男,1991年3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梁德成与被告龙华、廖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梁德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德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德成负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梁德成。审 判 长  张 清人民陪审员  龚忠祥人民陪审员  党仁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皮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