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德成与龙华、廖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成,龙华,廖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935号原告:梁德成,男,1947年11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文(原告女婿),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龙华,男,1991年6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廖忠友,男,1991年3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梁德成与被告龙华、廖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梁德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德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德成负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梁德成。审 判 长 张 清人民陪审员 龚忠祥人民陪审员 党仁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皮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