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煤田矿区支行与李文兵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煤田矿区支行,李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煤田矿区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负责人:刘树岗,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煤田矿区支行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 被执行人:李文兵,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伊法执字第70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文兵所有的蒙号白色雷克萨斯小型越野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文兵所有的号白色雷克萨斯小型越野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贺海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执行长 : 郝 宇 书记员 :李维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