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白淑荣申请执行内蒙古根河市奇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淑荣,内蒙古根河市奇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57号申请执行人:白淑荣,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彦萍,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内蒙古根河市奇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表人:曲林,董事长。关于白淑荣申请执行内蒙古根河市奇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根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劳人仲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淑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被执行人内蒙古根河市奇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义务为:一、被执行人为申请人缴纳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具体补缴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3400元。三、被执行人为申请人补缴齐社会保险后,给予申请人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执行费1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劳人仲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马 世 磊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思 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