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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军渭与罗建平、郑芳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渭,罗建平,郑芳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739号原告:杨军渭,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云,女,系原告之妻。被告:罗建平,男,住柯城区。被告:郑芳言,男,住柯城区。原告杨军渭诉被罗建平、郑芳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现因被告已履行债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军渭撤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金佳慧书 记 员 张睿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