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栋栋、周海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栋栋,周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刘栋栋,男,住泰安市。被执行人:周海峰,男,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栋栋与被执行人周海峰(2014)宁民初字第251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审判员 苑文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连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