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董文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董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5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明诗,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庶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董文华,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董文华作出的西土罚字[2016]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炳良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葛 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