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梁艳、程义、程旺生与被告程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程义,程怀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538号原告梁艳,女,1972年6月1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程家纸房村,现住该村。原告程义,男,194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程家纸房村村民,现住该村。被告程怀新,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程家纸房村村民,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艳、程义、程旺生与被告程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艳、程义、程旺生逾期没有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二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延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