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徐厚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徐厚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徐厚同,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陈海龙与徐厚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陈海龙未交诉讼费,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徐厚同的存款10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