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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徐厚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徐厚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徐厚同,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陈海龙与徐厚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陈海龙未交诉讼费,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徐厚同的存款10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