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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客家仔”,男,1982年5月29日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2004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封开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卢某一起在封开县江口镇东方一路36号一楼麻将档内打麻将,后来两人因欠钱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徐某某用小刀将卢某左手小臂和左大腿划伤。经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办案说明、收条、谅解书、证人陈某、聂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封某(司)鉴(法活)字[2016]0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定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小刀一把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冼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