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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增辉与王江、缪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辉,王江,缪琳玲,管炳祥,管炳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973号原告:王增辉,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缪海兵,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智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江,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缪琳玲,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管炳祥,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管炳刚,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增辉与被告王江、缪琳玲、管炳祥、管炳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增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增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王增辉负担。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