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勇、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贵军、王红伏、苏金河、王超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勇,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贵军,王红伏,苏金河,王超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勇,男,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院内。被执行人赵贵军,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伏,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金河,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超利,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勇、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贵军、王红伏、苏金河、王超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小勇、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民终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