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茸与李宗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张茸,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李宗兴,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茸与被执行人李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宗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宗兴清偿王园园货款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李宗兴自动履行执行标的5050元。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宗兴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李宗兴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宗兴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