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恒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告朱文林与被告高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林,高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恒民初字第953号被告:朱文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村,恒山区法律援肋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林与被告高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恩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全额退回。审 判 长 李晓冬审 判 员 姜蓝钰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