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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恒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告朱文林与被告高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林,高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恒民初字第953号被告:朱文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村,恒山区法律援肋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林与被告高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恩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全额退回。审 判 长  李晓冬审 判 员  姜蓝钰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