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李倩与周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周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1105号原告李倩,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能勇,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倩与被告周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倩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能勇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能勇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谢黎明所有的用于担保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海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