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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李倩与周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周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1105号原告李倩,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周能勇,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倩与被告周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倩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能勇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能勇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谢黎明所有的用于担保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海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