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财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蒋四济、杨素龄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四济,杨素龄,李芙蓉,蒋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财保346号申请人:蒋四济,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杨素龄,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李芙蓉,女,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蒋云侠,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蒋四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素龄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御花园小区(产权证号:第xx号)不动产、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金元宝商城第C号楼327户(产权证号:xx号)不动产及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5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素龄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御花园小区(产权证号:第xx号)不动产、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金元宝商城第C号楼327户(产权证号:xx号)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申请人杨素龄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5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蒋四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政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