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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云霞、赵金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霞,赵金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1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霞,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赵金岭,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东营区东赵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王云霞与赵金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从东营区海东路东赵小区19号楼5单元1楼东户搬出,支付申请人房屋使用费10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金岭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金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另强制把房屋换锁。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