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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孝鹏,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男。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4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王某、路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对涉案车辆进行处理,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就车辆的归属等问题达成协议,该涉案车辆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现该车辆已由被上诉人路某过户至他人名下,一审法院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查清涉案车辆价值等相关事实,妥善处理双方争议并依法作出裁判。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46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晓娟审判员  张忠星审判员  吴永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