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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健明与王晓鹏、罗建丽、闫宝平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565号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对原告黄健明与被告王晓鹏、罗建丽、闫宝平作出的(2017)陕030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303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6-7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补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宝忠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XX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千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