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安居颐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智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宗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安居颐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德智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宗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512号原告:南京安居颐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707315542,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8幢606室。法定代表人:徐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武、颜瑞,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德智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0245553-7,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西路318号5-212。被告:李宗保,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南京安居颐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德智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宗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安居颐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安居颐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安居颐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78元减半收取2639元,由原告南京安居颐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孙 蓉人民陪审员 张爱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