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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7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萍与路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路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563号原告:刘萍,女,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蓟州区。被告:路帅,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刘萍与被告路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长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