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萍与路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路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563号原告:刘萍,女,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蓟州区。被告:路帅,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刘萍与被告路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长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