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民辖终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波、张兰琴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波,张兰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波,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兰琴,女,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张兰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波上诉称,本案管辖权所属明确,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请求裁定撤销原裁定并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债权确认书》第3条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甲方(张兰琴)所在地法院。该约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鉴于张兰琴的所在地在杭州市上城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刘波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