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睿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睿,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940号原告:王睿,女,满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樊华,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梦琳,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王睿与被告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广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