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改月与张月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月,张月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685号原告:王改月,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张月仙,女,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改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改月撤回对被告张月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7元,由原告王改月承担。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