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树明、吴国民、高红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树明,吴国民,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保141号申请执行人:徐树明。被执行人:吴国民。被执行人:高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树明诉被告吴国民、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树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吴国民、高红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武阳西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建筑面积为127.18平方米的房屋(权00XXXX1)在价值2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树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国民、高红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武阳西路XX号X栋X单元X楼X号、建筑面积为127.18平方米的房屋(权00XXXX1)在价值2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 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虞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