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18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1891--1号原告开封铁塔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新区周天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35787(1-1)。法定代表人魏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国强,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留群,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黄河大道(西段)188号。注册号410821100001639。法定代表人周中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松、张松云,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豫0211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1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焦作市钰欣机械有限公司13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方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