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国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熊卫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国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开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熊卫华,彭晓香,熊平丽,朱亚宁,熊卫兵,李喜君,湖南省娄底市湘军水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1116号申请人:湖南国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娄底市开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熊卫华。被申请人:彭晓香。被申请人:熊平丽。被申请人:朱亚宁。被申请人:熊卫兵。被申请人:李喜君。被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湘军水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国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开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熊卫华、彭晓香、熊平丽、朱亚宁、熊卫兵、李喜君、湖南省娄底市湘军水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国担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查封湖南省娄底市湘军水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2、查封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两宗土地(权证号码:XX、XX);3、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7587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4、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保全费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出具阳光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财产保全保险金额12275878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认为,湖南国担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湖南省娄底市湘军水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房(权证号码:**);二、查封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两宗土地(权证号码:XX、XX);三、冻结湖南娄底百雄堂高科技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开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百雄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熊卫华、彭晓香、熊平丽、朱亚宁、熊卫兵、李喜君、湖南省娄底市湘军水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7587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国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超臣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