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智方达广告有限公司、黎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智方达广告有限公司,黎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936号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永安南路23号富华大厦三层之一3-311室。法定代表人:周勇坤。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男,汉族,1988年6月2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智方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沙东一街5号二层自编202号204室。法定代表人:黎婷。被告:黎婷,女,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智方达广告有限公司、黎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酷逸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思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