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叶远安与叶远应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远安,叶远应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952号原告叶远安,男,194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叶远应,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肖文军,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远安诉被告叶远应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远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叶远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叶远安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远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远安负担。审判员 曾庆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