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宁建生与刘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721号宁建生:你与刘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豫11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50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讼费用590元,申请执行费73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