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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彦彬与李田、刘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彦彬,李田,刘继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945号原告:苏彦彬,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李田,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刘继红,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彦彬与被告李田、刘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继红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彦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