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彦彬与李田、刘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彦彬,李田,刘继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945号原告:苏彦彬,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李田,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刘继红,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彦彬与被告李田、刘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继红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彦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