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行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熊明红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行终10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熊明红,男,196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泉文,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成,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明红因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行初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熊明红上诉称,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1年10月牵头相关部门,在未出具任何合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扣押、冻结上诉人的合法财产。上诉人要求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合法的扣押、冻结财产依据合理合法。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认为,2016年5月熊明红将包括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内的四个单位起诉至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查封扣押行为违法,返还被扣押的财产和资料。东湖区人民法院以熊明红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该案上诉后本院以(2016)赣01行终84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熊明红起诉要求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2001年查封扣押行为的法律依据,该诉讼标的与(2016)赣01行终84号行政案的标的性质相同,属重复起诉。因此,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熊明红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审判员 熊达和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