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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莉萍与吴意明、吴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萍,吴意明,吴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3民初2110号原告:王莉萍,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代理人:李云龙,宁波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意明,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现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被告:吴翠英,女,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王莉萍诉被告吴意明、吴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莉萍的委托代理人李云龙、被告吴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莉萍以被告吴意明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吴翠英未履行担保责任为由,诉请判令:被告吴意明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被告吴翠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吴意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吴意明跟原告系同学关系,服刑满后被告吴意明会归还的,但希望不要去找担保人,如果我实在还不出可以再找担保人还。被告吴翠英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意明以企业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1年1月25日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吴翠英在担保人处签名,且约定担保人负连带责任。之后被告吴意明未归还借款,被告吴翠英未履行担保责任,以致成讼。2011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一年期)为5.81%。以上事实由原告王莉萍提交的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吴意明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吴意明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现原告起诉后,被告吴意明亦未还款,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意明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5.81%计算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翠英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吴翠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给原告王莉萍借款150000元,并支付按本金150000元按年利率5.81%自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被告吴翠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吴意明、吴翠英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翠英负担(原告已预交,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江 敏人民陪审员  王建龙人民陪审员  王畅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鑫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执行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