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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葛天才与韩仁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天才,韩仁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331号原告:葛天才,男,195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贤武,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仁宝,男,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雨山区。负责人:陈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天才诉被告韩仁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天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天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天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天才承担。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