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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7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7924于萍与王丽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萍,王丽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7924号申请执行人:于萍,女,195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俏娜,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丽洁,女,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于萍与被执行人王丽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于萍申请,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5)澄滨民初字第022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王丽洁应在继承李万屏遗产的范围内偿还于萍借款63014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4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丽洁于2017年4月14日偿还于萍15万元(已履行),剩余本金480140元及利息,由王丽洁于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5万元(已履行),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5万元(已履行),于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15万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15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94140元,利息按照本金偿还时间按实结算,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案外人钟菊和自愿对王丽洁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王丽洁有一期逾期履行,则于萍有权就上述全额欠款的未支付部分及利息一次性向王丽洁和钟菊和主张权利,并要求王丽洁和钟菊和支付10万元违约金;于萍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及拍卖费等)由王丽洁和钟菊和承担。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于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萍以已与被执行人王丽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永刚审 判 员  蒋 东代理审判员  刘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