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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英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英华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95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徐英华,男,194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徐英华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7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称其本次提起的诉讼系要求被起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医院将检查××、艾滋、××、××、糖尿病等非法收入4694.13元给其再住院采用中成药继续治疗,如果被起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医院不接受对上诉人的再治疗,则请求给上诉人做司法鉴定,按伤残等级给予经济赔偿,同时要求对上诉人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医院各自提供的CT影像片和报告书进行司法鉴定。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徐英华诉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该案中,徐英华起诉请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医院赔偿其第三方检查、药费、交通费等2331元整(以发票为准)。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以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起诉人徐英华的诉讼请求。徐英华对该判决不服,遂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6)粤06民终2308号民事判决,以起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伦教医院的诊疗活动存在不当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徐英华向原审法院本次提起的诉讼,与前诉均基于同一医疗救治服务法律关系,基于同一事件、同一医疗纠纷而提出,两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徐英华和伦教医院,其诉讼标的均针对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医院的同一救治行为要求赔偿。前诉的判决结果已驳回徐英华的诉讼请求,现徐英华再次针对同一救治行为要求赔偿,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判决驳回徐英华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因此,徐英华的起诉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原审法院对徐英华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徐英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