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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大连辉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工业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辉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工业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422号原告:大连辉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瓦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何丰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瓦房店工业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北段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董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大连辉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工业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大连辉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辉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辉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辉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化凌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