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滕永敖与被执行人陈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永敖,陈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滕永敖,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二酉小区1号楼6单元504室。被执行人陈洪军,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二道街崇俭小区8栋6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永敖与被执行人陈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洪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洪军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洪军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