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5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汪安瑾与管俊杰、丁小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安瑾,管俊杰,丁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945号原告:汪安瑾,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自由职业,住××区。身份证号:×××被告:管俊杰,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自由职业,住××区十一社。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玲,系被告管俊杰妻子。被告:丁小玲,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区人,自由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原告汪安瑾与被告管俊杰、丁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汪安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安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安瑾负担。审判员 左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