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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洪亚与谢目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亚,谢目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384号原告:张洪亚,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谢目芹,男,46岁,汉族,住鱼台县。原告张洪亚与被告谢目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谢目芹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供被告个人信息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洪亚负担。审判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