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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金平与刘艳玲、李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平,刘艳玲,李俊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019号原告:郭金平。被告:刘艳玲。被告:李俊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平诉被告刘艳玲、李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金平负担。审判员  董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芦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