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金平与刘艳玲、李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平,刘艳玲,李俊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019号原告:郭金平。被告:刘艳玲。被告:李俊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平诉被告刘艳玲、李俊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金平负担。审判员 董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芦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