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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泽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盘锦浩峰网络电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泽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盘锦浩峰网络电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250号原告:沈阳泽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0-4号华强广场A座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833457607。法定代表人:张景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盘锦浩峰网络电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环球大厦一楼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055687305U。法定代表人:贾国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泽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盘锦浩峰网络电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泽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泽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泽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曼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