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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德凤、刘敬昌等与黄海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德凤,刘敬昌,刘桂芝,刘进军,刘敬兵,黄海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120号申请人:郑德凤。申请人:刘敬昌。申请人:刘桂芝。申请人:刘进军。申请人:刘敬兵。被申请人:黄海锋。担保人:陈秀荣,女,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黄海锋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长城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海锋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长城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担保人陈秀荣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的松花江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诉前财产保全费320元,由申请人郑德凤、刘敬昌、刘桂芝、刘进军、刘敬兵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