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5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石素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石素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067号原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群峰,董事长。被告:石素珍,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素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毅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