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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南光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绍兴南光纺织有限公司,徐仁良,王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鉴湖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7829-X。法定代表人:娄卫东。被执行人:绍兴南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夏履镇虞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0447894-2。法定代表人:徐仁良。被执行人:徐仁良,男,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王瑛,女,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南光纺织有限公司、徐仁良、王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