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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代苗与张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苗,张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85号申请执行人:代苗,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张荣军,男,1975年5月5日,汉族,居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代苗与被执行人张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陕0724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荣军偿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荣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3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张荣军在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乡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35000元。后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代苗自愿放弃逾期利息。执行款30000元已由申请人代苗领取,剩余扣划款5000元已退还被执行人张荣军。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4民初9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一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