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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志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7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志强,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回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志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马志强至宁波市鄞州区南部商务区金某中心大厦门口,将被害人韩某放在电动自行车上的快递包盗走,内有6个快递包裹,分别为:瑞尔娇姿牌衣服2件(价值人民币178元)、Playboy牌皮鞋1双(价值人民币118元)、ILOVEPRETTY牌衣服13件(价值人民币7969元)、银白色拎包1个(价值人民币89.9元)、柔和七星牌香烟9包(价值人民币207元)和资料快递1份(无法估价)。同月23日,公安民警至宁波市鄞州区将被告人马志强抓获,现除资料快递外,其他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汪某、胡某、朱某2、史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拎包、黑色SF包照片,顺丰速运快递单复印件,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侦破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志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志强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