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京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长兴好和堂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京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长兴好和堂食品有限公司,丁爱方,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984号申请执行人湖州京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凤西路788号幢1层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62506315。法定代表人熊建生。被执行人长兴好和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小浦镇小浦村塘渚自然村27-2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2745-6。法定代表人钱敏。被执行人丁爱方,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钱敏,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长兴好和堂食品有限公司、丁爱方、钱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兴好和堂食品有限公司、丁爱方、钱敏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长兴好和堂食品有限公司、丁爱方、钱敏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长兴好和堂食品有限公司、丁爱方、钱敏存款527045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凌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